1、對于土地确權登記發證的範圍予以明确,覆蓋農村的全部集體土地,包括自留地和未利用地等,不能遺漏。
2、進行登記發證工作的流程一定要按照依法依規、有序的進行。
3、要對全國農村土地的地籍進行全面系統的調查,查清每一宗地的權屬、界址等信息,進行統一編碼,為确權工作提供依據。
4、對于所有權的确認要落實到每個農民集體,涉及到“合村并組”及農村土地整治的,要維持原有的權屬不變,調整後能确定歸屬的要及時辦理變更登記。
5、對于集體土地要依法對其所有權的主體代表進行明确。
6、對于宅基地的使用權确認,其面積大小要依照規定标準來定給該集體成員。不是本集體的農民因為地質災害移民安置及新農村建設的,經過本集體大多數同意并經過權力機關批準可建房的,可确權發證。
7、對于1987年前的超面積宅基地按照實際使用面積來确權,而這之後的則要按照實批面積來進行确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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