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七宗罪(拉丁語:septem peccata mortalia;英語:seven deadlysins),天主教稱七罪宗,或稱七大罪或七原罪,屬于天主教教義中對人類惡行的分類。歸入這一類别的,能夠直接形成其他不道德的行為或習慣。罪行按嚴重程度,由重到輕依次為傲慢、嫉妒、暴怒、懶惰、貪婪、暴食和色欲。
2、最初,受過古希臘神學及哲學的修士埃瓦格裡烏斯·龐帝古斯定義出八種損害個人靈性的惡行,分别是暴食、色欲、貪婪、憂郁、暴怒、懶惰、虛榮及傲慢。龐義伐觀察到當時的人們逐漸變得自我中心,尤以傲慢為甚。六世紀後期,教皇額我略一世将那八種罪行減至七項罪行,将虛榮并歸入傲慢;憂郁并歸入懶惰,并加入嫉妒。他的排序準則在于對愛的違背程度。其順次序為:傲慢、嫉妒、暴怒、懶惰、貪婪、暴食及色欲。13世紀,道明會神父聖多瑪斯·阿奎納按照天主教教義中的“按若望格西安和教皇額我略一世的見解,分辨出教徒常遇到的重大惡行”,提出了現在的七宗罪。“重大”在這裡的意思在于這些惡行會引發其他罪行的發生,例如盜賊的欲望源于貪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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