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勞駕駛是引起種種車禍的隐患。對于過度疲勞駕駛車輛的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權各省、市、自治區在200元以下罰款幅度自行制定罰則。對駕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危險物品運輸車輛有過度疲勞駕駛行為的,公安部統一規定一次記6分。其他機動車駕駛人有此行為的,隻罰款,不記分。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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