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不能分開休,是連續的,而且含雙休及法定節假日。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了職工有權休帶薪年假、晚婚假和國家法定節假日,但并沒有明确規定這些假期能否一起連休。一般來說帶薪年假和婚假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休息權利,職工何時休假有權自主決定。但是這并不代表用人單位不能幹涉,在不影響員工假期時間的同時,單位也要考慮公司的利益,如果兩者有沖突,應該協商解決。《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5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産、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1年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這也就是說,段健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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