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公民的基本義務是什麼?節選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憲法公民的基本義務是什麼?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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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别、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産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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