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稅法上,開辦費分期攤銷的時間根據企業選擇的方法而定,具體方案為:
1、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 遵從了《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處理方法;
2、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十條規定,開辦費可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3、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依照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應當從開始生産、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産和無形資産購建成本的彙兌損益和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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