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隻是對房屋使用權的限制,并沒有禁止設立抵押權。抵押的風險及法律後果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物将被拍賣及折價償債”。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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