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筆者通過Alpha法律智能操作系統以刑事案由“逃彙罪”、關鍵詞“檢察文書”、文書類型“不起訴決定書”,年份不限進行檢索,共搜索到 2017年 1 月 1 日至 2020年 12月 31日期間逃彙罪不起訴決定書23份,因2份不起訴決定書是重複的,故本文實際以22份不起訴決定書為研究樣本,通過對上述法律文書數據的統計和整理,概括提煉了檢察院針對逃彙罪作出不起訴的理由和主要法律依據,梳理總結了逃彙罪不起訴的辯護要點,以期對出口貿易的公司或個人防範逃彙罪的風險有所啟示,以期對辯護律師辦理逃彙罪案件有所助益。
一、逃彙罪的定義
逃彙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将外彙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彙非法轉移到境外,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逃彙罪的定罪量刑
(一)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1年03月01日)第一百九十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将外彙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彙非法轉移到境外,數額較大的,對單位判處逃彙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單位判處逃彙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本條規定,逃彙罪包含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将外彙存放境外,數額較大的。本條所稱的“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将外彙存放境外”,是指違反了國家有關外彙管理的規定,将應調回國内的外彙不調回國内,而存放境外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彙管理條例》(2008年8月5日)(以下簡稱“外彙管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境内機構、境内個人的外彙收入可以調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調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條件、期限等,由國務院外彙管理部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彙管理的需要作出規定。此外,我國對境内機構資本項目外彙收入的管理,按照現行的有關規定,主要是《外彙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資本項目外彙收入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彙、售彙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經外彙管理機關批準,但國家規定無需批準的除外。”
第二種情況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将境内的外彙非法轉移到境外,數額較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條所稱的“違反國家規定,将境内的外彙非法轉移到境外”,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未經批準将境内的外彙非法轉移到境外的行為。
(二)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二)》(2022年05月15日)第四十一條〔逃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将外彙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彙非法轉移到境外,單筆在二百萬美元以上或者累計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司法解釋:《上海市檢察院關于印發<關于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準的意見>的通知》(2008年10月01日)刑法第一百九十條逃彙罪,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将外彙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彙非法轉移到境外,單筆或者累計數額在1500萬美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四)逃彙罪的定罪量刑
逃彙罪的定罪量刑 | |||
犯罪情節 |
情節量化 |
單位 |
個人 |
數額較大 |
單筆在200萬美元以上或者累計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 |
判處逃彙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數額巨大 |
單筆或者累計數額在1500萬美元以上的 |
判處逃彙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 |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其他嚴重情節 |
其他嚴重情節 |
判處逃彙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 |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從重情節:根據《關于懲治騙購外彙、逃彙和非法買賣外彙犯罪的決定》(1998年12月29日)第五條的規定,海關、外彙管理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與逃彙的行為人通謀,為其提供購買外彙的有關憑證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僞造、變造的憑證和單據而售彙、付彙的,以共犯論,依照本決定從重處罰。 |
三、逃彙罪的構成要件
圖1:逃彙罪的構成要件
四、不起訴案件數據分析
本部分以22份不起訴決定書為研究樣本,概括提煉了檢察院針對逃彙罪作出不起訴的理由和主要法律依據,現将逃彙罪不起訴案件數據統計情況呈現如下。
(一)地域管轄
圖2:地域管轄
統計數據顯示,在22份《不起訴決定書》中,地域管轄情況如下:浙江11起,福建11起。由上述數據可知,逃彙罪主要發生在沿海經濟發達特别是出口貿易發達的省份。
(二)被不起訴人情況
1. 被不起訴人情況總體情況
統計數據顯示,在22份《不起訴決定書》中,單位被不起訴人14個,占被不起訴人總數的64%,自然人被不起訴人8人,占被不起訴人總數的36%。
圖3:被不起訴人類型
2.被不起訴人的基本情況
統計數據顯示,在22份《不起訴決定書》中,自然人被不起訴人(8人)基本情況如下:
(1)性别情況:男性7人,占自然人被不起訴人總數的87%,女性1人,占自然人被不起訴人總數的13%。由上述數據可知,涉嫌逃彙罪的自然人中男性占了絕大多數。
圖4:性别情況
(2)年齡情況:60後1人,70後4人,80後3人,由上述數據可知,涉嫌逃彙罪的自然人中70後和80後居多。
圖5:年齡情況
(3)文化程度:高中文化2人,大專文化3人,大學文化3人,由上述數據可知,涉嫌逃彙罪的自然人中具有高中、大專和大學文化比例的大緻相當。
圖6:被不起訴人文化程度
(4)職務情況:經理2人,占自然人被不起訴人總數的25%,法定代表人2人,占自然人被不起訴人總數的25%,财務、股東1人,占自然人被不起訴人總數的12%,不詳3人,占自然人被不起訴人總數的38%,由上述數據可知,涉嫌逃彙罪的自然人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包括有經理、法定代表人、股東和财務等。
圖7:職務情況
(5)強制措施:取保候審8人(含3人同時被監視居住),占自然人被不起訴人總數的100%,由上述數據可知,涉嫌逃彙罪的自然人被取保候審可能有利于檢察院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3.量刑情節:自然人被不起訴人自首4人,被抓獲4人,單位被不起訴人自首4個,被抓獲10個。
(三)涉案金額:500萬(含500萬,少于1500萬)美元以上(數額較大)12起,占案件總數的55%,1500萬(含1500萬)美元以上(數額巨大)10起,占案件總數的45%,由上述數據可知,在涉嫌逃彙罪中,涉案金額500萬美元以上的案件比1500萬美元以上的案件多。
圖8:涉案金額
(四)不起訴的理由:1. 經退回補充偵查(含二次退回補充偵查),檢察院仍然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12起;2. 犯罪情節輕微,坦白或自首、自願認罪認罰情節,且表示願意接受相關行政處罰,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9起。3. 客觀上确實造成外彙的流失,但主觀上無逃彙的故意,在客觀上有真實的貿易存在,因此不符合起訴條件1起。
由上述數據可知,檢察院審查逃彙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理由主要有3個,包括1.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2.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和3.主觀上無逃彙的故意。被不起訴人願意接受相關行政處罰也是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重要考慮因素之一。從法律上講,即使檢察院對被不起訴人作出不起訴決定,也不意味着被不起訴人不用承擔行政責任,如行政處罰。故從被不起訴人的角度考慮,被不起訴人應積極主動向檢察院提出願意接受相關行政處罰,以争取免除刑罰的情節。
圖9:不起訴的理由
(五)不起訴的主要法律依據
統計數據顯示,檢察院審查逃彙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主要法律依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1年03月01日)第三十七條,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10月26日)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3.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3年01月01日)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10月26日)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五、結語
通過對逃彙罪不起訴決定書相關數據的統計和整理,筆者梳理總結了檢察院針對逃彙罪作出不起訴的三大理由和三大法律依據。上述逃彙罪不起訴的三大理由可作為辯護律師辯護的核心要點,不起訴的三大法律依據可作為辯護律師辯護的主要依據。希望本文對出口貿易的公司或個人防範逃彙相關風險有所啟示,對辯護律師辦理逃彙罪案件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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