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0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根據這一規定,勞動者在兩個有承繼關系的單位之間調整,并不發生連續工作年限的中斷。
當事人完全可以向企業管理層據理力争,或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起勞動仲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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