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共同财産隻能由法院去查。一般情況下,對于夫妻一方的财産線索自己可以私下進行調查,個人調查财産可以調查對方的存折、工資條、有無房産證等等比較方便的調查。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别真僞,審查确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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