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不包括集體戶口);
2、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準;
3、無房家庭或者現住房面積低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标準。
4、經濟适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标準和住房困難标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确定,實行動态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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