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土地使用權20年即表示20年産權的商鋪,20年後自己可以繼續繳納土地出讓金即可重新取得房屋土地使用權。土地如果到期,所有人具有優先向國家申請延續土地使用權的權利。如果國家有拆遷計劃,則無償征用土地,并對地上物做價補償。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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