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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逃人員投案自首要判多少年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1 18:13:06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副廳長張曉津在2019年7月24日#公安部新聞發布會#解讀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相關政策。

在逃人員投案自首要判多少年(解讀關于敦促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1

我國曆來實行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刑事政策。《通告》明确無誤地給予在逃人員改過自新、争取寬大處理的機會,并且具體規定了從寬處理的期限和投案自首的情形。也就是說,對于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期間投案自首的在逃人員,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刑法第67條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在逃人員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投案,或者向其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投案的,都屬于自動投案。

《通告》還規定了5種可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一是由于客觀原因,本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内投案,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的;二是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三是經查實确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四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五是親友主動報案後,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通告》同時規定,在逃人員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凡是投案自首或有立功表現的在逃人員,都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投案自首,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司法實踐中,對于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檢察機關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處理。對于執迷不悟,在《通告》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在逃人員,将依法懲處,絕不姑息。

“言必信,行必果”,公安司法機關将堅決貫徹《通告》精神,嚴格兌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我們正告所有在逃人員,不要有任何的僥幸心理,企圖逃避法律的制裁;我們規勸所有在逃人員,回頭是岸,從自身的前途命運着想,從自己的親人和家庭着想,盡早作出正确的人生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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