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崗調薪的企業規章制度應當由公司企業的股東大會研究制定,對員工崗位的調整主要有雙方協商一緻的調整、法定事由的調整及用工單位單方的調整。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内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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