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要求賠償,協商解決,若不給予賠償,則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維護個人的權益。
2、用人單位未繳社保的員工可随時向勞動監察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繳納,處理結果往往是限期補繳。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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