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 無用?《荀子·禮論》載:“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争”清代崔述在《無聞集·訟論》中亦指出:“自有生民以來莫不有訟訟也者,事勢之所必趨,人情之所斷不能免者也,故傳曰飲食必有訟”說的是人與人之間的欲望沖突導緻訴訟不可避免,這是古代賢達智者對訴訟産生的客觀評價雖然訴訟無可避免,但孔子提出“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後,“無訟”便成為曆朝曆代治國理政者的追求,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孔子 無用?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荀子·禮論》載:“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争。”清代崔述在《無聞集·訟論》中亦指出:“自有生民以來莫不有訟。訟也者,事勢之所必趨,人情之所斷不能免者也,故傳曰飲食必有訟。”說的是人與人之間的欲望沖突導緻訴訟不可避免,這是古代賢達智者對訴訟産生的客觀評價。雖然訴訟無可避免,但孔子提出“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後,“無訟”便成為曆朝曆代治國理政者的追求。
“無訟”理念之内涵
孔子所倡導的“無訟”并非指不處理或者拒絕訴訟,而是要求聽訟者必須客觀公正地處理案件,從情理上來教化當事人,從根源上解決糾紛,使當事人不再提起訴訟,正如《易傳·象傳上·訟》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訴訟無可避免,但君子在做事前要深謀遠慮,從開始就要消除可能引起争訟的因素。
“無訟”包含兩個方面的内容:
第一,客觀公正處理案件。聽訟者要有一種謹慎的态度來對待訴訟案件,因案制宜,辨明是非曲直,讓當事人内心誠服,那麼訴訟自然就消除了。如崔述所言:“然則聖人所謂‘使無訟’者,乃曲者自知其曲,而不敢與直者訟,非直者以訟為恥,而不敢與曲者訟也。若不論其有情無情,而蓋以訟為罪,不使之得盡其辭,吾欲以德化民,是大亂之道也。”處理案件就是要讓那些隐瞞實情的人不能憑借狡辯取勝,應使百姓受到道德教化,民心畏服法律,以此達至“無訟”。
第二,“無訟”的關鍵不在于百姓對于訴訟的态度,而在于聽訟者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養。西周穆王告誡諸侯國君及官員“今天相民,作配在下。明清于單辭,民之亂,罔不中聽獄之兩辭,無或私家于獄之兩辭”。意思是說上天扶助老百姓,官員作天之配,應當明察,要公正地聽取雙方的訴訟,不要貪圖私利。隻有聽訟者做到“其身正”,在審判中做到公正無私,才能從根本上減少糾紛,百姓也就無需再提起訴訟。
“無訟”理念之緣起
孔子提出“無訟”時正身處禮崩樂壞時代,諸侯之間紛争四起,戰事不斷,貴族之間的“田訟”不絕于書,有的貴族為了勝訴,不惜重金賄賂裁判者,甚至因争訟釀成血案。在這種情況下,孔子力倡“無訟”,其目的在于維系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禮治秩序。結合後世大夫學士對“無訟”的解讀與注疏,筆者認為孔子提出“無訟”理念的理由在于:
首先,認為訴訟是道德敗壞的結果,是不吉利甚至是兇兆的表現。《易經·訟卦》:“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兇。”《易傳·象傳上·訟》:“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說的是事情的解決需要通過訴訟的話,就比較嚴重了,與人争訟不可長久,決不可互不讓步,相持不下,而且無論結果怎樣,都是不吉利的,就算赢了官司也沒有可值得驕傲、尊敬的。
“無訟”理念在文學作品中亦有所體現,如清代李汝珍的長篇小說《鏡花緣》中寫道:“據小子看,争訟一事,任你百般強橫,萬種機巧,久而久之,究竟不利于己。所以《易經》說:‘訟則終兇。’世人若明此義,共臻美俗,又何争訟之有!”
其次,以訟為恥,厭訟、賤訟等是中國古代社會普遍共有的心理。南宋詩人陸遊說,“紛然争訟,實為門戶之羞、門戶之恥。”明人呂介儒指出:“兩家詞訟……是大損陰事,”因為訴訟不免要“仰人鼻息,看人面孔,候人詞氣,與穿窬之心何異?”明人王士晉更是直截了當地列出了不應訴訟原因:“訟事有害無利:要盤纏,要奔走;若造機關,又壞心術。”
清康熙重臣劉兆麒寫給老百姓的一則告示指出:“爾民不忍一朝,罔顧後患,往往以睚眦小忿,鼠雀微嫌,動辄興詞告讦,殊不知一經準行,身不由己。若遇清正官府,聽斷分明,雖不至害及身家,也不免追呼刑責之苦。乃有一種不肖有司……不論情理之短長,惟視錢财為曲直……所以小民一犯官司未有不身家随盡者,嗟爾鄉愚何苦以太平無事之身,甘心為貪蠹咀嚼。”該則告示的目的就是奉勸老百姓不要争訟,訴訟意味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及财力,遇有“不肖有司”,極易導緻傾家蕩産、家破人亡。
為此,有學者指出,中國傳統社會的厭訟、賤訟心理,并非為個别人所持有,而是為全社會普遍共有;也不隻是在某一時期才流行,而是在數千年裡長期積澱形成的一種傳統心理。
最後,訴訟被視為是對王權秩序的幹擾與沖擊。《說文解字》曰:“訟,争也。”一旦涉訟雙方必然相争,而“争奪相殺,謂之人患”,即破壞了王權所要追求的“大同”秩序。春秋末期鄭國鄧析因訟被殺就是典型事例。《呂氏春秋·審應覽·離謂》載:“鄧析以非為是,以是為非,是非無度,而可與不可日變。所欲勝因勝,所欲罪因罪。鄭國大亂,民口喧嘩。子産患之,于是殺鄧析而戮之,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今世之人,多欲治其國,而莫之誅鄧析之類,此所以欲治而愈亂也。”鄧析操兩可之說,包攬訴訟的行為,嚴重觸犯了統治者的利益,當權貴族為維護自身利益,以“其教訟亂制”為由處死了鄧析并陳屍示衆。
有鑒于此,後世對類似“鄧析”之人(俗稱“訟棍、訟師”)均予以嚴厲打擊,如《唐律疏議·鬥訟》載明:“諸為人作辭碟,加增其狀,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減誣告一等。”即若受雇為人撰寫訴狀,增減案件情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要笞五十。《大明律·刑律·訴訟》規定:“凡教唆詞訟,及為人作詞狀增減情罪誣告人者,與犯人同罪。若受雇誣告人者,與自誣告同。受财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見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實,及為人寫書詞狀而罪無增減者,勿論。”
“無訟”理念之啟示
“無訟”理念啟示之一是,要求聽訟者客觀公正斷案。司法裁判最大的意義在于公正公平判案,實現定分止争;通過客觀公正的個案裁決,旗幟鮮明地告訴當事人以及社會公衆,法律提倡什麼、否定什麼、保護什麼、制裁什麼,從而發揮司法審判的規範、指引、評價和引領作用。美國法學家博登海默說:“我們必須牢記,法律在每一起訴訟案中總是要使至少一方當事人的期望破滅的。要維護其威信,就不能因小失大,而且還要求在公正性方面做持久且明顯的努力,甚至要給敗訴方都留下很深刻的印象。”
“無訟”理念啟示之二是,法官要提升自身素養,彰顯法律權威。努力讓人民群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所有司法工作者的責任,法官素質的高低,關乎司法責任制改革能否順利推進、決定公平正義的目标能否得以實現。為了能夠客觀公正斷案,确保裁判引領作用,法官必須努力提升自己的專業素養和職業道德,以彰顯法律權威。
法官的職責和使命是公正司法,而公正司法的前提是法官必須要有過硬的業務素質。在社會轉型時期,新類型、疑難複雜案件不斷湧現,新增新修的法律法規層出不窮,英國大法官柯克曾指出:“法律是一門藝術,它需要經過長期的學習和實踐才能掌握。”故唯有不斷學習,方能掌握新知識和新技能;唯有努力将自身打造成為法律的忠實“喉舌”,才能真正實現“看得見的正義”。
法官除具備過硬的業務素質外,還要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才能公正司法。《荀子·修身》:“見善,修然必以自存也;見不善,愀然必以自省也。善在身,介然必以自好也;不善在身,菑然必以自惡也。”修身亦是法官的必修課,為此要樹立正确的人生觀、價值觀、權力觀,自覺遵守法官職業道德規範,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
(作者單位:江西省玉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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