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沒有登記注冊的公司,簽訂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由未注冊公司的實際投資人承擔合同權利義務。
【法律依據】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産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部分發起人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
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緻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産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确定過錯一方的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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