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财産,離婚時歸軍人個人所有;屬于共同财産的部分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财産。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複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财産。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将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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