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有兩個關鍵要素:
一、醫生診療過程中是否有違法律、法規及診療常規的行為;
二、是否造成對患者的人身損害。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争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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