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擔保的方式包括下列幾種:
1、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财産的占有,将抵押财産作為債權的擔保。
3、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動産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将其财産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将該動産或者财産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4、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産,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财産,以該财産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财産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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