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後一般的處理是:
1、病情已好轉或者到達期限而未通過再次申請的會被收監;
2、對于保外就醫期限将到的罪犯,監獄應當提前二個月通知罪犯到監獄進行檢查;
3、對疾病未愈,需要繼續保外就醫,并經當地公安機關考察同意的,監獄根據其病情和表現情況決定是否繼續保外就醫。
【法律依據】
根據《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六條,對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屬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暫予監外執行可能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傷自殘,或者不配合治療的罪犯,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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