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條款需要引起被保險人重視?案情簡介2021年9月15日04時,張某駕駛機動車在回家廢人路上,因自身操作不當,撞到路邊的護欄事故發生後,其自稱突發闌尾炎去醫院治療,故駕車離去,次日中午十二點報警後因發生交通事故産生維修費6萬餘元,就賠償事宜與保險公司協商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訴訟庭審中,保險公司以張某發生交通事故未及時報警,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屬于免責事項不同意賠償,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免責條款需要引起被保險人重視?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案情簡介
2021年9月15日04時,張某駕駛機動車在回家廢人路上,因自身操作不當,撞到路邊的護欄。事故發生後,其自稱突發闌尾炎去醫院治療,故駕車離去,次日中午十二點報警。後因發生交通事故産生維修費6萬餘元,就賠償事宜與保險公司協商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訴訟。庭審中,保險公司以張某發生交通事故未及時報警,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屬于免責事項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說明義務。”故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
法條鍊接
《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内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說明的,該條款不産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号或者其他明顯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提示義務。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後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明确說明義務。
法官說法
随着科學技術的發展,網絡銷售已經成為很多人的消費方式,保險行業也不例外,網絡投保、電話投保、微信投保、郵箱投保等方式因為方便、易操作,收到了很多人的青睐,但是保險合同中不可避免的會有很多免責條款,保險機構如何按照法律規定,履行合同免責條款的提示、明确說明義務提出了較大的挑戰,所以司法實踐中對于電子投保情況下免責條款的提示、說明義務的認定具有很大的影響。
電子保單是随着信息時代的到來産生的一種新的保險合同形式,以電子投保方式簽訂的保險合同,電子投保方式有具體的規範操作流程,必須通過投保人身份驗證及本人親自确認才能完成投保流程,保險公司對于免責條款,在投保過程中會有免責條款彈出,操作人确認閱讀後才能繼續進入繳費環節,這種情況下可以稱之為強制性要求投保人閱讀相關的免責條款,所以,保險公司一般隻需要證明投保人是通過電子方式投保的,就已經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因為電子投保情況下,無法苛責保險公司再進一步提示、說明。
另外,司法實踐中,有些情況下投保人會委托親屬、朋友進行投保,因此認為保險公司未針對免責條款進行提示,免責條款不生效。但是電子投保環節需要進行身份驗證,即使投保人本人未進行實際操作,委托他人進行操作從法律上來說也是屬于一種委托代理關系,受托人進行認證的環節也是經過投保人授權的,該行為産生的後果需要委托人承擔,所以投保過程中對于彈出來的免責條款務必認真閱讀,同時保險公司也應該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說明義務進行完善和更新,從而平衡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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