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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過保修期誰負責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21 12:12:32

商品房過保修期誰負責?來源:【淄博日報-淄博新聞網】,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商品房過保修期誰負責?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商品房過保修期誰負責(購房已過保修期)1

商品房過保修期誰負責

來源:【淄博日報-淄博新聞網】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李某購買某房産公司開發的精裝修房屋一套。合同簽訂後,李某付清全部房款,房産公司交付房屋,李某搬入居住。2018年8月,李某接到小區物業公司工作人員電話,告知其房屋漏水。經檢查确認漏水原因系衛生間牆内的水管螺母斷裂。此後,李某委托鑒定機構對房屋損壞狀況和修複裝修價值進行評估,确認各種維修費用需2萬餘元。對此費用,李某認為,漏水原因是開發商交付房屋中的設施存在質量問題,因此對漏水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而房産公司則認為,房屋交付時按照要求還交付了《住宅質量保證書》,約定開發商對李某所購精裝修房屋中設備保修期1年、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期2年,而漏水事故發生時間距離購房時間已經超過2年,因此,房産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那麼,該責任應當由誰承擔?

【律師解析】

根據建設部的規定,《住宅質量保證書》對正常使用情況下房屋内各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最低為:(1)屋面防水3年;(2)牆面、廚房和衛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滲漏1年;(3)牆面、頂棚抹灰層脫落1年;(4)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砂1年;(5)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1年;(6)管道堵塞2個月;(7)供熱、供冷系統和設備1個采暖期或供冷期;衛生潔具1年;燈具、電器開關6個月;(10)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産開發企業與用戶自行約定。

《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保修期的規定,是行政管理部門為房地産開發商規定的行業規範,“保修責任”,是指不收取費用的修繕責任,因此,開發商在保修期内,如果發生房屋質量問題,應當無償進行維修直至達到規範要求的标準。由此可知,保修期過後,開發商僅是不再承擔無償維修責任,而不是對房屋質量不承擔任何責任。而根據我國《産品質量法》規定,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産品交付最初用戶、消費者滿10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雖然,商品房作為建設工程一般認為不應适用《産品質量法》的規定,但是因為建設工程中的建築材料、構件等屬于《産品質量法》的調整範疇,所以作為因五金件損壞導緻的事故仍然可以适用《産品質量法》的規定。

本案中,房屋交付已經超過了《住宅質量保證書》規定的保修期,但開發商僅是不承擔無償維修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開發商仍然要承擔質量瑕疵擔保或産品責任。因此,房産公司對李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石浩律師

電話:13853388551

編輯:孔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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