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7日
秭歸縣人民政府發出《縣人民政府關于長江流域秭歸段實行全面禁捕的通告》,禁漁期:自2020年5月1日0時起,暫定10年;禁漁區:長江秭歸段水域(含長江幹流和通江水域的長江支流)。
然而,就是有人以身試法。近期,秭歸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兩起非法捕撈水産品案件,給那些抱着僥幸心理的違法捕魚人提個醒!
案例一:地籠網捕魚
2020年7月31日18時許,王某甲向王某乙提議到長江裡捕撈蝦子,王某乙表示同意,後二人各自拿了兩個地籠網,來到秭歸縣沙鎮溪鎮某村的長江邊上,放置好地籠網後便回了家。次日11時,二人一同再次來到放置地籠網的江邊準備收網,發現巡河專班工作人員正在收網,便主動說明是自己放置的地籠網,并當場予以指認。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違反保護水産資源法規,共同預謀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産品,情節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産品罪。因二被告在巡河專班人員收網時主動承認自己放置地籠網行為,接受公安機關調查時主動交代犯罪事實,認罪認罰,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一審被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産品罪分别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兩幅地籠網被依法予以沒收。
案例二:漁具锂電一體機捕魚
2020年9月8日16時許,譚某甲和譚某乙父子二人攜帶锂電一體機(由主機、電魚杆和舀子三部分組成)和白色塑料水桶,在秭歸縣兩河口鎮某村河流中捕魚。由兒子譚某乙在河中電魚,電到魚後,将舀子遞給其父譚某甲,将捕獲物魚和泥鳅掏出來放在水桶裡。以此方式,父子二人從河流上遊往下遊方向電魚半小時後,被民警當場查獲。
經鑒定,譚某甲、譚某乙二人捕撈的魚獲種類為刁子魚、泥鳅和螃蟹,不屬于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使用的漁具锂電一體機,屬禁止使用的漁具。其行為涉嫌非法捕撈水産品罪,目前案件正在辦理中。
非法捕撈水産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産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産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哪些垂釣方式是被禁止的?
一人多杆、多線多鈎、長線多鈎等釣具釣法屬生産性垂釣,這類方式屬禁止行為。同時,不得使用各類探魚設備和視頻裝置進行垂釣;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進行垂釣;禁止使用含毒有害物質的釣餌、窩料和添加劑及魚蝦類活體水生物餌料。
禁捕期間可以垂釣嗎?
可以進行娛樂性垂釣,即:使用一人一竿、一線、一鈎(單鈎)的垂釣方式進行垂釣。
釣到的魚能不能出售?
不能。禁漁期間收購、銷售無合法來源水産品的行為都将依照禁漁期、禁漁區内銷售非法捕撈魚獲物進行處理。
人類知道如何利用大自然賦予的寶貴财富,更要懂得如何珍惜這份财富。别為了一時興起、一口鮮味,讓我們的後代隻能在博物館裡去看什麼是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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