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分類
建築外牆保溫系統分為外牆内保溫系統、外牆外保溫系統、複合保溫系統、屋面外保溫系統等,其中,外牆外保溫系統又分為有空腔和無空腔兩種。
從危險程度來看,外牆内保溫系統比外牆外保溫系統危險性大,有空腔比無空腔危險性大,因此在防火設計要求上也有所不同。同時,由于使用場所不一樣,人員密集場所要比公共建築和住宅建築更嚴格。故人員密集場所的外牆内保溫材料和外牆外保溫材料均應采用A級保溫材料,建築外牆内保溫系統和外牆有空腔保溫材料應采用不低于B1級的保溫材料。
建築外牆保溫規定
6.7.2 建築外牆采用内保溫系統時,保溫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于人員密集場所,用火、燃油、燃氣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場所以及各類建築内的疏散樓梯間、避難走道、避難間、避難層等場所或部位,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
2、對于其他場所,應采用低煙、低毒且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的保溫材料;
3、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做防護層。采用燃燒性能為B1級的保溫材料時,防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10mm。
6.7.6 除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築外,與基層牆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建築外牆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築高度大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建築高度不大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6.7.7 除第6.7.3條規定的情況外,當建築的外牆外保溫系統按規定采用燃燒性能為B1、B2級的保溫材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除采用B1級保溫材料且建築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築或采用B1級保溫材料且建築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築外,建築外牆上門、窗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0.50h;
2、應在保溫系統中每層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防火隔離帶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防火隔離帶的高度不應小于300mm。
6.7.8 建築的外牆外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設置防護層,防護層應将保溫材料完全包覆。除本規範第6.7.3條規定的情況外,當按本節規定采用B1、B2級保溫材料時,防護層厚度首層不應小于15mm,其他層不應小于5mm。
6.7.9 建築外牆外保溫系統與基層牆體、裝飾層之間的空腔,應在每層樓闆處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屋面外保溫系統
建築的屋面外保溫系統,當屋面闆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當屋面闆的耐火極限低于1.00h時,不應低于B1級。采用B1、B2級保溫材料的外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防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10mm。
當建築的屋面和外牆外保溫系統均采用B1、B2級保溫材料時,屋面與外牆之間應采用寬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設置防火隔離帶進行分隔。
建築外牆裝飾層
建築外牆的裝飾層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但建築高度不大于50m時,可采用B1級材料。
注:應注意當該建築高度大于50m時,其外牆的裝飾層應采用A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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