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教授房紹坤
土地制度是國家的基礎性制度,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長治久安。土地管理法修正應嚴格貫徹公益征收要件,排除商業征收類型。進一步擴大征收标的的範圍,将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納入征收标的範圍,一并補償集體土地和村民住宅上的其他物權與債權負擔。繼續改革征收補償标準,以農地最優用途為前提,确立以市價補償為原則、以加成補償為例外的補償标準體系。充分發揮程序的正義價值,建立前置的聽證與協議價購程序,确立征收決定及征收補償的司法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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