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别:
1、普通法法系,又稱英美法系或者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首先産生于英國,後擴大到曾經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馬來西亞、新加坡、韓國以及非洲的個别國家和地區。到18世紀至19世紀時,随着英國殖民地的擴張,英國法被傳入這些國家和地區,英美法系終于發展成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它們在法律分類、憲法形式、法院權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主要特點是注重法典的延續性,以判例法為主要形式;
2、民法法系,亦稱羅馬法系、法典法系、大陸法系、羅馬日爾曼法系,是與英美普通法系并列的當今世界兩大重要法系之一,覆蓋了當今世界的廣大區域,德國、法國、日本等均為大陸民法系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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