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複婚的雙方自願即可。提供證件資料如下: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身份證件;
(三)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複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複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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