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長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五條 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3、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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