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被吊銷駕駛證人員在吊銷駕駛證期間駕駛機動車,應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并處15日以下拘留,記12分。如被吊銷駕駛證人員在吊銷駕駛證期間既駕駛了機動車,又違反了交通法規的其他規定,公安交管部門應分别裁決,合并執行處罰。
駕駛證吊銷期間,駕駛人處于接受處罰狀态,不能駕駛機動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關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與2011年兩次修訂。本法分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8章1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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