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對殘缺人民币實行新的兌換辦法。央行公布的《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币兌換辦法》規定如下:1、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具備規定特征的即可全額兌換;2、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具備規定特征的半額兌換。
新舊兌換辦法區别:
1、将原來“票面殘缺不超過五分之一的具備規定特征的殘缺人民币全額兌換,票面殘缺五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的具備規定特征的半額兌換”修改為“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具備規定特征的全額兌換,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具備規定特征的半額兌換”;
2、同時特意做出“紙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殘缺、污損人民币隻能兌換半額”的新規定;
3、另外,取消對原來因遭火災、蟲蛀、鼠咬、黴爛等特殊原因形成的殘缺、污損人民币的兌換标準的單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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