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商标侵權賠償标準是,根據《商标法》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标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确定;實際損失難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确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确定的,參照該商标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确定。
對惡意侵犯商标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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