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進行職業病診斷時,公司拒絕出具相關診斷資料,那麼接受職工申請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依法提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督促和調查。同時,職工也可自行向安監部門舉報投訴。此外,職工進行職業病診斷和鑒定的費用,依法應由公司來承擔。
2、我國《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提供其掌握的本辦法第21條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資料,用人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的10日内如實提供。”第25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内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要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依法提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督促用人單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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