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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導師能随便延遲畢業嗎

教育 更新时间:2025-01-09 17:09:23

南都評論員 何小手

近日教育部官網公開了《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9546号建議的答複》(以下簡稱《答複》)。《答複》中提到:“您提出的‘改革我國對博士生、碩士生畢業考核體制,給予導師決定博士生、碩士生能否畢業的自主權,釋放研發能量’的建議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對完善高校研究生科研成果評價标準具有很大啟發。下一步,教育部将充分采納您的建議。”

研究生導師能随便延遲畢業嗎(決定研究生能否畢業)1

給予導師在決定研究生能否畢業上的自主權,這樣的建議聽起來有點新鮮。畢竟目前的操作規範中,影響研究生能否畢業的導師權重相對沒那麼大,論文答辯過程中面對的是論文答辯委員會,最終能否畢業要參考其導師和所在學院等各方的意見。也就是說,從形式上看導師并沒有這方面絕對的自主權,但這并不是說導師意見不重要,恰恰相反,不少大學和科研機構對“導師負責制”缺乏明确合理的權責界定,結果賦予了導師過大的權力,并由此導緻不少問題。

過去讨論更多的是如何規範“導師負責制”,而不是賦予導師更大的自主權。之所以存在這種傾向,歸根結底是出于對導師權力濫用的擔憂。

對于研究生教育而言,一旦由導師在學生畢業中權重加強甚至起到決定作用,就意味着非常高的信用成本。這種制度假設導師能夠公允行事,按照規範來開展日常教學活動,而不會利用手中權力“指揮”學生。但現實中反映更多的恰恰是各種“導學矛盾”,導師與學生關系不正,研究生們對導師的稱呼常為“老闆”,平時有的學生淪為導師的苦力,或做出額外的學術勞動,或幫忙處理私人事務,諸如此類,學生有苦難言。而之所以出現這種狀況,主要就因為導師權力過大,甚至可以說導師掌握了研究生的“生殺大權”,在這種權力籠罩之下,師生關系扭曲也就不是什麼意外。

可以想象,如果導師自主權進一步提升,對學生能否畢業起到關鍵作用,在缺乏相應規範機制的情況下,上述“導學矛盾”隻會被放大。

在高等教育領域,擴大個人或者機構的自主權,由此産生的争議難以避免。高校自主招生的嘗試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這種制度的初衷是幫助高校招收到一些符合學校需求的學生,同時也給那些“偏科”的學生進入理想院校的機會,從而避免人才流失。

2018年時,全國有超過90所高校進行自主招生,十幾萬學生通過了招生初審,最終有三萬多學生得以不同程度的加分和優待。人們指責自主招生中存在着弊端和纰漏,甚至直指教育公平。這背後的原因在于,自主招生過程不透明,加上涉及的學生太多,含金量不高,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偏離了外界的預期。于是遭遇各方争議之後,教育部決定于2020年開始,取消高校自主招生。

給予導師自主權,無疑也存在這樣的問題。當然,這并不是說這種改革方向存在問題,而隻是說現情況或許尚不具備這樣的條件。針對“導學矛盾”問題,9月22日,教育部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司長洪大用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教育部門将出台《研究生導師指導行為準則》,依法依規建立師德失範責任認定和追究機制。這無疑是一個好的開始,眼下除了期待類似的規範要求,接下來還要看具體的實際效果。導師最熟悉學生的水平,如果前者能擺正師生關系,制度機制能避免權力濫用,增加導師在研究生能否畢業的權重無疑是适宜的,何樂而不為?

除了規範導師行為,還有一個問題在于,給予導師自主權的同時,要有相應的配套制度。比如說,導師對學生做出能否畢業的意見後,還應該提供渠道接受同行的監督和評議,尤為重要的是,研究生如果認為遭遇了不公對待,要有相應的救濟措施。這都要求在落實環節要足夠公開透明,不是說給予導師的自主權,就是簡單賦予更大的權力,相反這意味着導師的責任更重,師德失範風險更大。能夠做到這些,給予導師決定研究生能否畢業的自主權,才有落地的價值。

附《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9546号建議的答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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