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産開發商不能承擔物業公司的業務,選聘物業公司是通過招投标的方式進行的。
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和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産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标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标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标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标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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