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判決書在判決生效後會送達被告人所在的單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判決宣告後,應當立即送達判決書。判決書應當送達人民檢察院、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并可以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判決生效後,還應當送達被告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原戶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單位的注冊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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