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移證辦理的流程是:
1、先由戶口遷移辦理的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再經過遷移目的地的戶口登記派出所審核,符合遷移條件的,報上一級分(市)縣局審批,審批後出具《準予遷入證明》。
2、當事人憑《準予遷入證明》回到原戶口所在地下戶,由遷出地派出所出具《戶口遷移證》。
3、當事人再憑《準予遷入證明》、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戶口遷移證》到遷移目的地的戶口登記派出所上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六條,公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暫住的時間超過三個月的。
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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