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離兩年勞動合同沒解除可能是勞動合同沒有到期,需要與原來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沒有到期的,要解除勞動合同是要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方法解除。帶動合同已到期,雙方沒有協商延長的應當自動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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