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計劃經濟時實行的是統一定額法。
這是在全國範圍内都适用的一種定額,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和頒發的定額。它不分地區,全國适用。
其中又分為兩類,一類是通用性較強的,如1977年由原國家建委制定和頒發的《通用設備安裝工程預算定額》共九冊;1986年由原國家計委組織有關部門在九冊基礎上修編的《全國統一安裝工程預算定額》共十六冊。
另一類是專業較強的,由中央各根據其專業性質不同分别制定,報國家計委備案,在其專業範圍内全國通用的工程定額,如石油、冶金、鐵路、交通、煤炭等各部編制的定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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