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給錢并不是不構成詐騙的理由。詐騙在法律上的定義是“虛構或隐瞞事實,騙取錢财、非法占有”。所以,所有的詐騙罪在受害人給錢時都是主動給付的,隻不過是被騙情況下的主動給付,以對方自願給錢為由,并不能構成對詐騙罪的抗辯。關鍵看對方為什麼給你錢,是否是在你有虛構或隐瞞事實的前提下給的錢。如果是,就可能構成詐騙。上述分析供參考,需要具體幫助,建議帶材料找律師具體溝通分析。
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隐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為。由于這種行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靜甚至"愉快"的氣氛下進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範意識較差,較易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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