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證書使用全國統一的編号方法編号共17位,含義為證
編号的前四位為年度代碼;編号五,六位為省級行政區代碼,代表發證機關所在省,即自治區,直轄市;編号第七,八,九位是教師資格認定機構代碼,代碼數字由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定;編号第十位是教師資格類型代碼,1代表幼兒園教師資格,2代表小學教師資格,3代表初級中學教師資格,4代表高級中學教師資格,5代表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6代表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7代表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編号第十一位是性别代碼,0代表持證人為男性,1代表持證人為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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