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收滞納金、罰款不得稅前扣除: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所需要支付的滞納金和罰款是一項違法成本,屬于不應該發生的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賬務處理時,可以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在彙算清繳時做納稅調整,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号)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企業所得稅稅款;稅收滞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财物的損失;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贊助支出;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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