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官職業道德,是法官在行使審判權、履行審判職能的過程中或者從事與之相關的活動時,應當遵守的行為規範的總稱。法官職業道德是調節法官職業内部法官之間的關系以及法官與社會各方面關系的行為準則,是評價法官職業行為的善惡,榮辱的标準,對法官具有特殊的約束力,法官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對于确保司法公正,維護國家法治尊嚴至關重要。
2、法官職業道德的依據是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6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200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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