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警大隊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4、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加蓋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并在制作後三日内分别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複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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