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夜間行車使用燈光的規定:
1、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沒有中心線的道路會車時,具相對方向來車150米内不能使用遠光燈。
2、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沒有中心線的窄橋、窄路與非機動車會車時不能使用遠光燈。
3、機動車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遇有霧、雨、雪、沙塵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同方向行駛的後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能使用遠光燈。
4、通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沒有交通信号燈控制的路口,應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
5、如有違反以上行為者,處罰款,并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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