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三個月不發工資的,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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