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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刿論戰議論文立意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10 20:03:44

曹刿論戰議論文立意?公元前684年,剛剛繼位的齊桓公為報複魯國助公子咎奪位,任命鮑叔牙為将,率數萬(有說三十萬)大軍來攻魯國齊強魯弱,魯國形勢危殆魯人曹刿為救魯難,往見魯莊公,君臣間展開如下一番對話:,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曹刿論戰議論文立意?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曹刿論戰議論文立意(曹刿論戰的法文化意涵)1

曹刿論戰議論文立意

公元前684年,剛剛繼位的齊桓公為報複魯國助公子咎奪位,任命鮑叔牙為将,率數萬(有說三十萬)大軍來攻魯國。齊強魯弱,魯國形勢危殆。魯人曹刿為救魯難,往見魯莊公,君臣間展開如下一番對話:

問:“何以戰?”公曰:“衣食所安,弗敢專也,必以分人。”對曰:“小惠未徧,民弗從也。”公曰:“犧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對曰:“小信未孚,神弗福也。”公曰:“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對曰:“忠之屬也,可以一戰。戰則請從。”(《左傳·莊公十年》)

齊魯長勺之戰的結果是魯勝齊敗,也成就了一次以少勝多、以弱勝強的經典戰役。

從《左傳》的記載來看,魯國在這場保衛戰中的勝出頗有幾分神秘意味。戰場上的時機把握固然重要,勝負的結果似乎在開戰之前已經注定,而讓魯國堅定必勝信念的憑藉竟然是雲裡霧裡的一句“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

“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為何為“忠之屬”?它又為何具有決定戰争勝敗的神秘力量?

對此,古人曾有這樣一種解釋:“兵者,亦刑之大者也。惟知所以重于刑,必知所以重于兵,兵、刑無二理也。”(《陳氏尚書詳解》卷39)《國語·魯語》上講“大刑用甲兵”,法律與戰争之間應該具有親緣性,這在古人而言似乎算作一種“常識”。由此,掌握了治獄的要訣,就可在戰場上立于不敗之地。筆者認為,這種闡釋肯定了法律與戰争的曆史聯系,卻忽略了二者分野之後的明顯的差異性,更沒有揭橥為兵、刑所共享的“理”的确切内涵,因而顯得迂闊而未中肯綮。說到底,“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的涵義如果說不清楚,則制勝之因就始終隐在霧中。問題的關鍵在于,“必以情”三字當作何解?

真正令人費解的是“情”字。漢語的“情”字有多重涵義,既可以表示客觀的情狀、情态,也可以表示主觀的心情、感情,同時還可以表示介于主、客觀之間的情理。于是,人們對“必以情”的理解五花八門:

其一,楊伯峻先生曾闡釋到:“情謂實際情況。”(《春秋左傳注》,中華書局,1981年,183頁)由此,“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一句可解釋為:“大大小小的案件,即使不能一一明察,也要根據實情去處理。”這是典型的客觀說,合于今人信奉的“以事實為依據”的法治理念,是以頗有影響力。

其二,馮其庸《曆代文選》中的注釋:“情,情理”。朱東潤對“必以情”的解釋是“一定要處理得合情合理。”(《中國曆代文學作品選》上編第一冊,第58頁)俗語雲:“法律不外乎人情。”古代循吏也講:“法意、人情,實同一體。”(《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之九)曆史地考察,中國古代的那些高明的裁判大都體現了對天理、國法、人情圓融無礙的追求。就此而言,将“情”釋作“情理”無疑具有堅實的曆史和人文基礎。

其三,與以上兩種現代型的闡釋路徑不同,中國傳統學者更傾向于對“情”作主觀的理解。《荀子·正名》:“性之好、惡、喜、怒、哀、樂,謂之情。”《說文》:“情,人之陰氣有欲者也。”即把“情”理解為基于人性而産生的一種自然感情。于是,正統經學對“必以情”做了經典注釋:“必盡己情。察,審也。”(《春秋左傳注疏》卷8)與之近似,吳楚材《古文觀止》:“必盡己之心以求其實。”鄭天挺《左傳選》:“情,誠心。”今人雲:“動之以情。”正循此而來。

單獨地看以上三種解釋,自然都有一定的道理,實在讓人很難分辨和取舍。不過,較真地講,第一種解釋存在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因為既然做不到事事明察,又如何能夠做到“以事實為依據”?這不是自相矛盾嗎?第二種解釋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這個問題,不過不是很明顯。隻有第三種解釋沒有這個問題,在邏輯上是完全自洽的。“不能察”說的是客觀的條件約束(當然也可以理解為是人的主觀能力問題),即我們常說的客觀事實不可能百分百還原,而“必以情”強調的則是斷獄者的态度。整句話的意思是說:“(作為斷獄者的我)雖然做不到事事明察,但是我審案的态度絕對是真誠的、端正的。”如此解釋,意思明确,氣理通暢,也更接近古人的訓釋,當屬可靠的“原旨”解釋。

為了确認這一點,我們不妨返回曆史的語境,看看古人是如何理解和運用“曹刿論戰”這一典故的。紹興三年(1133年),宋高宗下《恤刑诏》,其文曰:

廷尉,天下之平也。高柔不以明帝喜怒而毀法,遊肇不以宣武敕命而曲筆,況可觀望臣庶而容心者乎?曹刿謂,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為忠之屬也,可以一戰,不其然乎!可布告中外應為吾士師者,各務仁平,濟以哀矜,天高聽卑,福善禍淫,莫遂爾情,罰及爾身,置此坐右,永以為訓。(潛說友《鹹淳臨安志》卷4)

這道诏書對全體司法官員提出了“各務仁平,濟以哀矜”的要求。為此,诏書以曆史的筆觸,列舉了高柔、遊肇和曹刿的例子。高柔和遊肇是中國古代司法官員的典型,他們不以人主意旨為獄,堅持司法的公平公正,代表了中國古代司法的優良傳統。引用曹刿論戰的典故則是為了說明司法官員當以仁恕為懷,永保哀矜恻怛的仁者心腸。皇帝還以禍福因果之說來勸谕司法官,所謂“遂爾情”就是要求司法官員們對待工作一定要盡心誠意,否則就是有虧職守,就要受到處罰。

可見,對于曹刿的“必以情”說,中國古代官方是從仁恕司法、哀矜折獄的角度來闡釋和引發的。這樣一種理解無疑也契合了儒家一以貫之的司法理念。《尚書·用書·呂刑》曰:“哀矜折獄。”《尚書·大傳》:“子曰:‘聽訟雖得其指(情),必哀矜之,死者不可複生,斷者不可複續也。’”又《論語·子張》記載,孟氏使陽膚為士師(典獄之官),曾子誡之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的“情”無疑指“民情”。曾子的意思是說,斷獄者當體生民之艱與涉訟之不得已,即便在案情認定上偶有所中,也不改同情憐憫之心,切勿沾沾自喜。

最能體現哀矜精神的是春秋時子羔治獄的故事。相傳,孔子弟子子羔在衛國任獄吏,刖人足。後衛國起亂事,子羔得刖者之助而逃免。子羔問其故,刖者曰:“斷足,固我之罪,無可奈何。曩者君治臣以法令,先人後臣,欲臣之免也,臣知;獄決罪定,臨當論刑,君愀然不樂,見君顔色,臣又知之,君豈私臣哉!”(《孔子家語》卷2《緻思第八》)子羔哀矜折獄,其至誠之意形于顔色,所以能得刖者之心。本此哀矜之精神,謹慎對待司法審判,獄吏可得刖人之心,則國君可得全體國民之心。是以,南宋儒臣張浚雲:“自古人心得失,常在于刑獄間。”(《紫岩易傳》卷6)得民心者得天下,這才應該是魯國在長勺之戰中獲勝的關鍵所在。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趙進華(東北大學文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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