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自認的構成要素有:自認必須發生在訴訟過程中;自認是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的承認;自認必須是明确表示的;自認必須具有合法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二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确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對于涉及身份關系、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适用前款自認的規定。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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