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的時效計算方式如下: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确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羁押期間不計算在内。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32條的規定,請求權人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的時效為兩年。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3條的規定,請求權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被請求的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請求權人在期間屆滿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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