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司法機關所堅持的觀點就是不允許司法鑒定程序在晚上進行。司法鑒定程序是司法機關和當事人用來查明犯罪事實,所必須的一種司法程序。但是由于司法鑒定自身的特殊性,國家司法機關對司法鑒定程序進行了相關的管理規定。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三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複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與委托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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